400-622-1669
       010-8211-2988
快捷导航

知识产权(技术)入股:怎样股权设置

[复制链接]
王尚律师 发表于 2021-8-13 11:51: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知识产权入股的股权设计方案

知识产权入股的股权设计方案

知识产权出资问题的提出
  资本维持原则,也叫资本充实原则,指公司存续期间,应当维持与其注册资本相当的资本,以达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交易的安全。资本维持原则是“资本三原则”(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的核心,是公司以独立人格开展民事活动的前提和基础。
  现行公司法取消了对知识产权出资比例的限制,只要具有货币可评估性并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知识产权就可以作为权利人的出资,进入公司资本序列。但是知识产权价值内涵太过丰富和存在变数,即使作为专业评估机构也难于做到客观和公允,而出资人更难把控知识产权的价值。因此,知识产权出资过程中,须关注其价值存在变数的可能性,采取措施使公司资本处于相对确定状态,为公司搭建一个良好的股权架构和发展基础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为该公司提出按照“基础股权、动态股权、评估股权”三结合的解决方案框架,重新起草新公司设立的《出资协议书》。
  1.基础股权
  公司设立之初,可以与博士协商对专利价值予以初步估价,并按此价值设立公司初步股权结构。基础股权中专利价值预估不可过高,如10%(价值500万元),因为在目前研发、试验以至投之市场还有较长周期,短期内产生不了经济效益,技术目前须依靠资本扶持才能转化为产品,所以在股权设计是应突出货币资本的重要性,由投资方占主导地位。
  2.动态股权
  同时,在投资协议中约定,预留“股权池”,对于博士所持有的技术股,以动态股权的方式,按照技术研发的周期完成情况、研发效果、投入市场的效果,分阶段对技术股从股权池中予以分配,逐步提高技术股所占例。这样技术人员只要有工作效果,在股权结构中的地位是逐步提高的。同时从股权池进行股权分配的还有投资方的新增投入(包括新增研发费用)、未来公司进入的新的投资者等。股权池不能提前分配,在分配条件成熟前应先由投资方代持。
  当然,为了平衡利益,可以约定,不按股权比例分配利润,在研发周期内甚至投放市场后一定期间,技术股可以按照高于其持有的股权比例来分配利润,这样,投资方成为大股东,可以把控整个公司发展方向,而技术股的经济利益也得到了合理的补偿。当然,也可以考虑以其他方式给予技术股补偿,以达到平衡的局面。
  3.以评估价值来设置股权
  在公司目前评估股权条件还不成熟的情况下,先以“基础股权+动态股权”相结合的方式设置;一旦条件具备,应及早聘请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对该专利价值进行评估,以规避相应法律风险。在评估机构的选择上,最好选择具备证券资质的评估机构,可以参照《新三板知识产权出资操作实务》。同时,做好原“基础股权+动态股权”所形成的股权比例与评估形成的股权比例的衔接,最关键是原股权设计尽量谨慎、公允、就低原则,否则会出现“前高后低”的尴尬局面。
  笔者提出的“基础股权、动态股权、评估股权”三结合的解决方案,不仅考虑到了公司法的规定、知识产权的价值属性、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关切,也得到公司其他出资人和经营领导的认同。根据笔者提出的建议,该公司与引进博士进行多次磋商并给予待遇上相关提升后,博士接受了公司提出的条件,以专利及相关技术初始作价500万元,占有该公司10%的股权,与公司签订了《出资协议书》。根据约定,后期动态股权比例的预期提高,与工作效果等密切相关,也有利于提高个人工作积极性,新公司目前已经注册成立,各项工作正有条不紊地推进。
  从这一案例可以看出,知识产权出资过程中,妥善处理公司法的规定和知识产权的属性,尊重各种出资人的合理关切,提出创造性的法律解决方案以处理好知识产权出资价值的“变量”与注册资本“定量”关系,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作为律师,帮助客户通过法律文件的安排,将知识产权出资的价值“变量”,放置于可控范围之内,使之成为注册资本的“定量”的一部分,使知识产权出资既能为公司的创新发展助力,又不至于产生注册资本的虚高甚至虚假出资,才能充分体现出律师的价值。
  知识产权出资问题是既涉及知识产权又涉及公司法的复合性专业问题,需要专业的知识产权团队和公司法团队密切协作,共同为客户提供综合解决方案。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推荐阅读
  • 上市公司吸收合并多长时间完成
  • 三十万国内执业律师为什么只有极小部分涉外
  • 公司法律顾问:为企业保驾护航的重要角色
  • 环保行业法律服务
  • 申请劳动仲裁的胜算如何?

    律师看法

    更多+

    热门帖子信息

    更多+

    关注我们:律问网

    律问网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律问网官方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全国服务热线:

    400-622-1669
          010-82112988

    律所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18号知春大厦A座1503

    邮编:100086 Email:yanqinglvshi@sina.com

    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2017-2021  律师顾问  所有©    

    律问网诚信网站标识律问网可信网站标识律问网行业标识律问网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