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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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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问小白 发表于 2021-10-15 11: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或公安机关告知后3日内用书面形式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
5.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事实、证据、理由、依据和处罚建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6.举行听证时应当制作笔录,笔录交由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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