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债务法人是否要承担公司债务
公司债务一般由公司个人财产承担,一般法人不承担公司债务。公司具有独立人格,法人代表如果作为自然人是不需要承担公司债务,但是,变更后的法人是要承担原公司债务的。
我国《民法通则》第49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公司债务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法人有以下行为需要承担公司债务责任:
(一)虚假出资需要承担公司债务责任
行政责任:《公司法》第200条规定,对于虚假出资的公司发起人,股东,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依《刑法》第159条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
(二)《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公司债务责任;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公司债务责任,不会追诉家庭财产。
(三)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相应权利,而同时根据不同情况也可能会承担除了公司债务以外的不同责任,比如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四)《民法通则》第49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公司债务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还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超过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责任的;
4、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5、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根据上述规定,超越企业经营范围与他人签订供销合同,在法人承担公司债务责任的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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