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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法律顾问自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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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问律师顾问 发表于 2022-2-17 14:40: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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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的中心工作主要有两项,即医疗和科研。因此,法律顾问工作的开展亦应围绕这两个方面来进行。
  一、在诸多纠纷中运用法律武器解决重点纠纷是维护医院秩序及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
  正常的医疗秩序,是保证医院完成其社会职能的基本条件,而病员及其家属与医院的纠纷,是影响医院秩序的最主要因素。
  我刚担任医院法律顾问工作时,就有几起医疗纠纷摆在面前。经了解,这些纠纷绝大部分是病员家属提出无理要求未得到满足,便到院领导办公室吵闹,甚至打骂医务人员,我发现虽然病员家属间素不相识,但在与医院的医疗争议中,他们却相互交换情况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如果全面的分头去解决这些纠纷,不但花费的力气大,拖的时间长,还可能给当事人互相串通创造条件,造成工作上的被动。
  为了取得直接而有影响的效果,促进一系列纠纷的尽快解决,我选择了将尸体在医院存放二百多天不火化的典型事例作为突破口。这是一件闹得较凶、当时在医院影响较大的事件。我了解了事情的因果后,找死者丈夫及其单位谈话,向他们讲明道理,他们均非常强硬的表示拒绝处理尸体。死者丈夫还蛮横地说:“谁处理就跟谁拼命!”不仅如此,他还曾拦截、辱骂医务处主任,多次到医院吵闹。我见以谈话方式已不能解决问题,便根据卫生局、公安局的有关规定,建议医院将尸体强行火化。医院有关人员对这种做法有顾虑,表示建院以来从未这样处理过尸体。我向他们讲解了有关法律规定,帮助他们消除顾虑,取得了共识。为防止发生意外,我还邀请公安人员到场协助,顺利地强行火化了已轻度腐败的尸体。而后又通过诉讼,判令死者丈夫全部如数支付存尸费、火化费等。
  依靠法律手段解决重点医疗纠纷,有着速决、果断的一面,但同时还需要对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对不同的问题采取不同的方法处理,并做好深入细致的工作,才能获得比较完满的效果。
  例如:某日,医院急诊室护士发现当日曾在门诊就诊的婴儿被弃于厕所窗台,其父母不知去向。医院一边抢救婴儿,一边根据门诊病历登记,向婴儿父母及其住所地司法部门发函联系。这件事在医院影响较大,为及时解决这一问题,我与医院有关人员同去婴儿父母住所地房山县,向当地司法部门讲明情况,以求帮助。经司法部门热情协助,找到了婴儿的父母。其父母见到我们一行人时,又紧张,又敌对。他们认为将婴儿扔到医院不算遗弃,“救活了算命大,救不活算倒霉”。因在与他们谈话前,我从村干部口中了解到,他家在此之前曾生有三个孩子,其中两个在未满周岁时就死亡,活着的一个还智力低下,体质极差。前三个孩子出生后,都曾出现与被遗弃婴儿的同样症状。因此,我与他谈话时,指出他们的行为从性质上讲属于遗弃,是错误的,但从情节上看,根据法律规定未构成犯罪。我又请同去的医生从遗传学角度向婴儿的父母讲述医学知识,建议他们去医院检查,以求避免出现不健康的孩子,对家庭和社会增加负担.医院这种态度使患儿父亲非常感动,很快缓解了敌对情绪,次日就去医院将孩子接回了家。
  以上两件事情的处理,对解决当时积压的医疗纠纷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并对日后医院处理同类问题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二、帮助有关人员掌握运用法律武器,是维护医院权益的有效方法。
  医院的工作人员,尤其是管理人员,经常处于解决纠纷的第一线,虽然积累了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但在处理纠纷中,往往不会或不善于运用法律这一有利条件来解决问题,致使医院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
  医院在处理纠纷时,常常有“花钱买太平”的想法,往往是病人家属一闹,院里为息事宁人,不分责任便答应减免医疗费或给予经济补偿。这种做法,可以一时平息对方情绪,但对医院方面却易产生工作上的被动和损失,重要的是对医院的管理工作不利。一则,医务人员会认为有纠纷院里就会用钱去解决,因而对怎样减少差错、减少纠纷不去努力,产生与己无关的想法;二则,病人或其家属会认为,只要闹,医院就会给钱,不闹白不闹,结果吵闹的人更多。作为医院的法律顾问,不可能天天在医院处理问题,这就有必要帮助有关人员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运用这些知识来解决问题,维护医院的权益。
  例如:一位患者正常死亡后,其夫找到医院管理部门,提出其妻死亡后,留下两个孩子没人照顾,生活困难,要求医院减免医疗费。当时医院由于同情他的处境,便口头同意免除医疗费。没想到,随之他聘请了律师到医院,提出医院有责任,否则为什么同意免除医疗费,并进一步要求经济赔偿。医院感到不好处理,非常被动。我了解情况后,向医院指出:从人之常情角度讲,医院的表态合乎情理,但要管理好医院,仅以感情用事是不行的。根据有关规定,只有医疗事故才可以减免医疗费,若盲目减免,势必给人以口实。鉴于医院在此病例上治疗无误的事实,我向医院讲清有关法规后,建议医院对此例不要减免医疗费。为妥善处理,可与其单位联系,请单位从困难补助方面给以帮助。后来死者丈夫及其律师又来医院进行交涉,虽然有几次我不在场,但医院有关人员根据所掌握的法律规定,参照我提出的原则处理,有效的应付了死者家属的无理交涉,取消了免除医疗费的允诺,未酿成不必要的麻烦。
  医院工作除了医疗外,还有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就是临床科研,目的是提高医疗水平。因此,法律顾问的另一项主要工作就是帮助医务人员把好技术合同关,为技术开发的科研活动服务。过去从事科研常常以行政方式协调,即使是单位之间的合作,也是以行政途径联系,以“友情”连接双方,即口头约定。这种做法弊端在于,口头约定本身具有不固定性的特点,易导致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不稳定,以致影响科研目标,还易发生扯皮现象。“技术合同法”颁布后,对技术开发的规范化起了促进作用,使这一领域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由于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律常识的缺乏,在实践中往往不能很好地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影响科研项目的正常进行。
  例如:医院通过国际交流掌握一项早期检查治疗一种呆傻症的手段,即服用特殊的奶粉,对从新生儿开始治疗的患者治愈率可达100%,目前我国只有极少数医院开展这种检查和治疗。而治疗用的奶粉又依赖于进口,数量很有限。为了方便治疗,满足要求,采用国产原料生产,需要对原配方进行重新开发。医院有关人员从良好的愿望出发,未办任何手续便将配方交给院外合作者。数月后,该合作者提出要求占有全部科研成果,还让医院提供临床数据.此时医院才感到“友情合作方式”即君子协定是一种落后的、不可靠的方式。后经律师与聘方的共同努力,通过与对方多次交涉,才补订了合同,以合作开发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确定成果归双方共有,保护了医院的医疗科研成果权利。这件事的处理,使他们懂得了在正常业务交往中,怎样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还以讲课等方式给医院有关人员讲解基本法律常识,以提高他们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医院权益的意识。
  三、建立健全医院的规章制度是减少、避免纠纷,维持医院正常运转,提高管理水平的保障。
  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典型纠纷,帮助有关人员掌握运用法律武器解决纠纷,在一般情况下只能是医院工作中发生问题后的补救措施,而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才是避免和减少纠纷,维持医院正常运转的可靠保障。每所医院在成立之后都会制定一些规章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有些需要及时的补充和修订。重要的是要有监督检查落实的措施。
  我在处理一起医疗纠纷时,发现在这起纠纷中,医院对病人的治疗显然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由于发生纠纷后,多人借阅病历,且借阅手续不完备,致使病历丢失。待组织医疗鉴定时,没有原始病历依据,使医院非常被动。经鉴定,虽然未认定是医疗事故,但病人抓住医院丢失病历的缺陷,在医院大吵大闹,最后医院赔偿其五千元,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为此,我向医院领导提出加强病历档案管理要落到实处的建议,并结合《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这一行政法规中有关病历保管的规定,明确提出对发生医疗纠纷的病历,要有专人严格管理,以免产生不必要的事端。
  无章可循时会发生问题,而有章不循更易产生不良后果,不仅会给患者身心造成极大痛苦,也会直接影响到医院的声誉。例如:医院一位医生,在工作中由于违反了操作规程,损害了患者的脏器,引起大出血,经全力抢救才避免发生更为严重的后果。为了明确事情的性质,医院组织了医疗事故的鉴定,我参加了会议。此事初步确定为三级医疗事故。在院领导向我提出咨询和征求意见时,我同意医院按照有关规定的最高限额进行赔偿,同时建议医院用这一事例对有关科室和全体人员,进行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端正医疗作风的教育。
  从这两件事中可以悟出这样一个道理,在担任医院法律顾问工作中,不仅要运用法律解决已发生的纠纷,更重要的是要以法律为依据,帮助医院完善、强化规章制度,提高医院工作人员遵守规章制度的自觉性,这样才能避免或减少纠纷。在这一认识的基础上,我参加了医院修订规章制度的工作,帮助医院修定了“职工守则”、“病案管理”等二十八项规章制度,同时提出应注重检查落实。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医院的整体管理水平。
  四、需要探讨的问题。
  我在担任医院法律顾问工作中,虽然解决了一些问题,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也确实感到,依据法律做好医院的法律顾问工作,只是完成好这项工作的一个方面。而多动脑筋,善于发现工作中的问题,并提出问题,才是提高法律顾问工作水平的有效途径。当然,有些问题仅靠法律顾问是无法解决的,有的需提请有关部门从体制上予以完善或改进。
  1、医院是一个医疗公共场所。因此医院有着两个明显特征:一是医疗场所,二是公共场所,前者表明医院是进行医疗工作的专门机构,由医务人员具体进行工作即可;后者表明,医院同时还是一个社会公共场所,每日流动人员少则数百人,多则数千人。病人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的事情,在医院是经常发生的。一些死者家属由于情绪过于激动,或对医务人员不理解,或双方对问题的看法不一致,往往发生非常激烈的争执,以致冲突。仅靠医院的保卫人员维持秩序已明显地感到不能胜任。发生问题再找派出所,又显得鞭长莫及。如果能在医院设立公安派出机构,当发生问题时,公安人员便可以很快到场,既是法律执行者,又是见证人,许多问题可以在萌芽中得到处理,为创造一个良好的医疗环境提供保证。
  2、应尽快制订统一的医疗管理工作的行政性法规。医院这一机构存在的历史已很悠久,但至今对医院管理工作的要求,基本上是一些散在的规章、政策,多数靠各医院自己制订。这就难免出现政出多门,各自为政的现象。发生纠纷后,有的病人到外院咨询时,医生会从他所在医院的医疗习惯或制度上做一些答复,而直接诊治医院的医疗习惯与制度则可能是另一样,这就给解决纠纷增加了矛盾和困难。当然,对治疗手段的要求不能千篇一律,但我感到,从管理角度制定全国性至少是区域性的统一规定,使医院工作程序化,规范化,这样,对提高医疗质量和管理水平还是很有必要的。
  综上所述,我的体会是,担任医院法律顾问工作,要做好“三抓”:一是在矛盾集中时,抓主要矛盾即抓典型,以点带面,促进其它矛盾的解决;二是在解决矛盾中,抓对有关人员的法律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三是在平常工作中,抓建章健制和制度落实,这是维护医院合法权益和提高管理水平的可靠保障。
  应当指出的是,在做好“三抓”的同时,还要注意发现和探讨工作中的问题,这对于提高法律顾问工作水平是大有益处的。
  以上是我担任医院法律顾问工作中的粗浅见解,有些方面还需在实践中不断加深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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