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22-1669
       010-8211-2988
快捷导航

拆迁房屋5年未安置怎么办

[复制链接]
律问小白 发表于 2023-4-18 09:36: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因此,房屋征收部门应该按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安置的,被征收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再来说说拆迁补偿安置的时间节点
1、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协商议定。

2、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拆迁补偿。

3、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地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均不予补偿。

4、同一拆迁范围内,既有国有土地、又有集体土地的,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执行;被征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执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推荐阅读
  • 上市公司吸收合并多长时间完成
  • 三十万国内执业律师为什么只有极小部分涉外
  • 实习律师王宏杰
  • 实习律师高克甫
  • 公司法律顾问:为企业保驾护航的重要角色

    律师看法

    更多+

    热门帖子信息

    更多+

    关注我们:律问网

    律问网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律问网官方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全国服务热线:

    400-622-1669
          010-82112988

    律所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18号知春大厦A座1503

    邮编:100086 Email:yanqinglvshi@sina.com

    北京晏清律师事务所   ©2017-2021  律师顾问  所有©    

    律问网诚信网站标识律问网可信网站标识律问网行业标识律问网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