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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工业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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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问律师顾问 发表于 2022-2-11 10:40: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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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航空工业部
  发布文号: 航办(1987)530号
  第一条 为适应企业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的需要,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部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
  大型企业设法律顾问室,条件不成熟的,可暂配备专职法律顾问助理;其他企业可设法律顾问室,不设法律顾问室的,要配备专职法律顾问助理。所配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业务水平。
  第三条 厂长(或经理,下同)应设置专职或聘请兼职的法律顾问。
  凡有条件的企业,应任命本单位人员担任法律顾问;设立法律顾问室的,法律顾问一般兼任法律顾问室主任。
  企业也可聘请社会上的律师担任兼职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室或者专职法律顾问助理要协助厂长加强与聘请的法律顾问联系,配合聘请的法律顾问开展工作。
  第四条 法律顾问室是企业独立的职能部门。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室和专职法律顾问助理在厂长直接领导下办理本企业的法律事务,对厂长负责,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第五条 法律顾问室设主任、副主任和法律顾问助理。主任、副主任由厂长任命。
  法律顾问室的编制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六条 企业设立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室或专职法律顾问助理后,要报部办公厅和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其业务接受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导。
  第七条 企业法律顾问人员的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敢于坚持原则;
  3.经过经济法律专业培训,有胜任本职工作的能力和法律知识;
  4.熟悉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5.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大专以上文化水平;
  6.具有企业经营管理经验,有一定的经济法制工作实践,取得律师资格,或具有相当律师水平的工作能力。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可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或者法律顾问室主任;具备前五项条件的人员,可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室副主任或者法律顾问助理。
  第八条 法律顾问室(含法律顾问或专职法律顾问助理,下同)的职责:
  1.为厂长的经营决策及各业务部门的经营活动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保障企业的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参与企业经济合同的审核与管理工作。参加国内联营合作、涉外经济技术贸易谈判及其合同的起草、审查;
  3.协助厂长或有关部门制定、修改、废止各种规章制度,并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4.接受法人代表委托,代理其参加调解、仲裁、诉讼和其他非诉讼活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5.协助厂长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本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
  6.承办厂长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九条 法律顾问室的权利:
  1.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
  2.根据工作需要,阅读上级文件,查阅本企业有关文件、资料、会议记录和财务、统计报表;
  3.列席企业管理委员会,参加其他形式的经营决策会议;
  4.及时提请厂长纠正企业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行为,在得不到纠正的情况下,有权向企业主管机关报告;
  5.有权拒绝参加违法的、有损于国家或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 法律顾问室要坚持学习法律和经济管理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建立和完善“工作日记”、“集体讨论”、“资料管理”、“汇报讲评”、“咨询登记”等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室办理法律事务时,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国家、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法律顾问室为维护法律、法规的实施行使职权时,任何人不得干预和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企业及其主管机关对于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的法律顾问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起作用甚至参与违法经营活动的法律顾问人员,要及时调整,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人员属专业技术人员,其专业技术职务,可纳入工程技术、经济专业职务系列,评审聘任(任命)工作,按国家和部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法律顾问工作制度。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部办公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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